绥化学院首问负责制度
作者:曹耀辉 时间:2010-03-22 点击数:
为强化我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学校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党政机关各部门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是指最先接待来访人询问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本科室工作职能职责,有职业道德意识,具有为师生服务的责任感,能自觉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如下:
1.对来访人反映的涉及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内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按章办理,一次可以办妥的,不让来访人来第二次;一次不能办妥的,要向来访人讲明原因和应补充的事项;对于自己无法确定的事项,应及时请示领导,及时给来访人答复;对于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取得来访人的理解和支持。
2.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其它人员职责的,要将服务对象引导至同部门经办人,经办人不在或联系不上的,应将来访人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要求进行登记,并及时交给经办人。
3.对于不属于自己部门的事项,但可以确定由某个部门解决的,应为服务对象联系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如在同一办公楼,应亲自送到经办部门。对于不能确定由何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及时向校办报告,并及时给出答复。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接待来访要做到态度热情、用语文明、举止端庄、行为规范、耐心倾听、细心讲解。
首问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办理时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
1.态度冷漠,使用文明忌语的。
2.首问责任人未及时为来访人办理有关事项,或未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询问的。
3.首问责任人不填写《首问负责登记表》,未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延误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4.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尽己所知给予解答和指导的。
5.来访人不满意到校领导上访的。
第七条 校机关党总支为首问负责制实施监督部门,来访人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的行为,可以举报。举报电话:0455-8301048
第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