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系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作者:曹耀辉 时间:2011-09-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院(系、部)重大问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增强院(系、部)领导班子的团结和活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系)级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行政班子负有共同责任。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的主要决策形式,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采取“票决制”的表决方式做出决定。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系、部)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等人员组成,院(系、部)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可根据会议内容,扩大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院(系、部)党政之间依据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党组织要动员和组织党员,团结教职工,支持配合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包括:

1.讨论研究院(系、部)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办学方向的重大问题。

2.学习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政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重要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办法和措施。

3.讨论研究院(系、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要改革措施、机构设置、规章制度。

4.讨论研究院(系、部)教学改革、教学计划制定与调整,教师和教辅人员岗位配置,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教学督导及教学管理方面的其它重要问题。

5.讨论研究院(系、部)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科研工作目标。

6.讨论研究院(系、部)学科专业设置、专业方向调整、学科建设以及对外合作交流、联合办学方面的重要问题。

7.讨论研究院(系、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选拔和培养,师资录用、教职工的调入和调出,教职工攻读学位、学习进修的选派、出国人员的选派。

8.讨论研究院(系、部)年度经费使用原则、办法、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创收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

9.讨论研究院(系、部)干部工作,推荐院(系、部)级干部、提出本单位科级干部任免意见,开展廉政建设、科级干部考核等工作;研究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教职工年度考核、津贴发放、奖惩以及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10.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学生奖励、资助、处分以及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1.讨论研究院(系、部)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12.讨论研究院(系、部)党务、政务公开的有关事宜。

13.院(系、部)党政负责人认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党总支书记商定,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确定。

第七条 对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院(系、部)分管领导必须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在班子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涉及面广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定和措施会前应调查研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八条 凡提交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走群众路线。会前班子成员要相互沟通,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协商,避免临时动议。

第九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院(系、部)办公室应提前通知参加会议和列席会议人员。提交议题的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和工作职责由党政负责人分别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出席人数超过或达到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预先向主持人(党总支书记或主任、院长)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不是院(系、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会主席、团总支书记、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需要回避的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讨论中,与会成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与会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重大问题上如发生意见分歧,应通过协商解决,暂缓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问题时,院(系、部)办公室主任应认真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的形成过程必须保密,违者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召集人、主持人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有关情况及其决定。也可由办公室起草纪要送阅。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院(系、部)党政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不得推诿搪塞,按照党务、院(系)务公开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要定期向党政联席会汇报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因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导致决策无法实施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院(系、部)党政负责人和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决定事项的检查督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部)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图书馆、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单位参照本规则施行。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制度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项具体措施,由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作为院(系、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聘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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