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使信访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校教职工、学生以及与学校下属机构和人员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校各级党政组织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是学校党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党政领导了解校情民意,汲取群众智慧,接受民主监督,为师生员工排忧解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信访工作应坚持为学校工作的大局服务、为学校的发展建设服务、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作风,建立文明的信访秩序。
第四条 学校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全校的信访工作,各处级单位办公室负责接待和处理本部门的信访事项。各级党政负责人要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检查督导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学校要形成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体系。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五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校师生员工或与学校、学校各单位以及师生员工有关联的校外人员或单位。
第六条 信访人对学校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建设及其他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设想;
(二)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三)对学校各级组织或领导、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的举报;
(四)应由学校各单位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如下渠道提出信访事项:
(一)向学校各单位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可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有关单位主管信访的负责人提出。
(二)对于涉及单位较多、确需学校协调解决的,可以通过书信、电话、传真、校长信箱或直接到党委、校长办公室提出。如需与学校领导面谈,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安排在每周校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八条 信访人员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九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如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有异议或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请求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提出,不得滞留接待场所。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二条 上级信访部门批转和下属机构上报的信访事项,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根据事项性质负责归口到有关职能部门、系(部)处理。各部门、系(部)处理来信来访案件需上报的应归口到党委、校长办公室统一上报。
第十三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是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问题的基本原则。对于学校各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本单位负责受理;属于其他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报党委、校长办公室,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批转给有关单位受理;需要由学校层面协调解决的,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学校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受理信访事项的分工:
(一)有关干部工作、落实政策遗留的申诉等问题,由组织部受理。
(二)有关各级组织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等问题,由纪监审受理。
(三)有关职工文化生活、维护职工民主权利等问题由校工会受理。
(四)有关学生奖惩、助学金、困难补助、勤工俭学、学生公寓等日常管理问题,由学生工作(部)处受理。
(五)有关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问题,按学生分类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成教中心受理。
(六)有关发明创造、合同、技术革新、申报专利等问题,由科技处受理。
(七)有关工资福利、复工复职、职称评定、职工违纪、劳动就业、下岗分流、工龄、合同工(临时工)招收、辞退等人事问题,由人事处受理。
(八)有关招生、就业等问题,由招生办公室或就业指导中心受理。
(九)有关出国、留学、外国留学生、外籍教师管理等问题,由外事处受理。
(十)有关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等方面的问题,由总务处受理。
(十一)有关校园秩序、治安、刑事案件等问题,由保卫处受理。
(十二)有关学生食堂、水电暖、维修、校园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问题,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受理。
(十三)有关现代教育技术、校园网、电话通讯等问题,由网络信息中心受理。
(十四)有关职工之间、职工与外单位人员之间以及职工家庭发生的纠纷等问题,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受理。
(十五)有关卫生保健、医保、计划生育、报刊信件收发等问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受理。
(十六)应当对信访问题作出处理的部门,合并、撤消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或单位受理。
(十七)本条例未列入的问题,由党委、校长办公室按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性质或所属系统,分别归口有关单位受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级党政组织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应立即向党委、校长办公室和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各级单位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学校各级单位不予受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传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催办及回复等程序。对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第十八条 对校长信箱收到的信件,党委、校长办公室要及时整理归类,向受理部门发“信访受理单”,受理部门应在一周内给予回复。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由学校各单位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党委、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要和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于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交办的信访,学校有关单位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周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党委、校长办公室;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党委、校长办公室同意。党委、校长办公室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协调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要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学校各单位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得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或党委、校长办公室复查。原办理单位或党委、校长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处理;若信访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单位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三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递给被检举、揭发、控告人员或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信访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有贡献的,由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的,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经劝阻或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之处,以本条例为准。